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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地税局
湖北荆门地税局对多项惠民工程与项目实行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优惠对象:
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摘自政策解读》“农村饮水工程可享受多项税收减免优惠”)
为了保证税务系统设备和人员等财产安全,为了杜绝雷电侵袭造成不必要的国家财产损失,荆门市地税局与株洲鸿宇普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荆门办事处展开合作,完善直击雷和感应雷的电源与信号系统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取的气象部分的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同时也收到客户的好评。